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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当事人获缓刑

发布者:颜寒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当事人获缓刑

案情介绍:当前对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的非国家工作人人员行受贿等企业廉洁问题逐渐重视,但这种司法倾向也容易被相关企业利用放大一些商业规则的问题和刑事手段处理竞争问题。

当事人甲从事广告公关推广业务,由于此前任职B公司期间为A集团从事产品推广效果好,且业务水平被认可,在甲离职创立个人企业C后,A集团的总经理乙将广告业务改签与C公司合作。为表示感谢,甲给乙多年累计送过三十万作为感谢,此后又因为催款事项给A集团的负责人丙多年累计送过三十万。

疫情影响A集团效益大幅降低,公司审查发现每年的广告推广费较高,且与同一家公司合作。董事长为追回个人认为的虚高广告费,动用法务资源对当事人甲进行合同诈骗罪的控告,刑拘期间未掌握相关证据,证据不足不捕后,转而收集相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向的证据。A集团内部相关竞争对手举报乙和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甲的行贿。公安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人共60万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方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发现甲向丙行贿主要基于合法合理的广告费长期拖欠,期望加快进度,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因而打掉该部分30万的行贿数额。进入一审阶段,基于对乙行贿30万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该情节较轻符合不起诉或缓刑条件,但检察机关却不同意,探究分析原因在于本案本就在于A集团的推动,目的在于挽回一定损失。辩护人经过与A集团多次交涉沟通后,最终赔偿一定数额以及免除A集团应付广告费,获得谅解。虽然谅解对本罪行为并无直接影响,但对本案减少司法机关压力有帮助,最终结合对本案单位犯罪、自首等情节的辩护,当事人甲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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